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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知识贡献人大代表的“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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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代表法规定中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主要有“八项权利”、“四项义务”。
八项权利:
一是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的议程、各项报告和会议议案,这是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主要形式。
二是表决权。人大代表具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利,在会议期间,对交付大会表决的议案、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可以同意,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三是选举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2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正式候选人确定后,代表进行投票选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还可以弃权。
四是提议案和建议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且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可以随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五是罢免权。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县级以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六是质询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七是提议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根据需要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但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才可以临时召集人代会会议。同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还有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依法参加调查。
八是人身保护权。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
四项义务:
一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知法、学法、守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前提。人大代表仅仅做到象普通公民那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而应把自己看作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中,更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要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有利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制定出符合人民意愿、切合实际的决策和决定。同时,人大代表通过广泛联系群众,及时沟通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本级国家机关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是保守国家秘密。各级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时,会不同程度地接触到国家的秘密事项,这些秘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均不得随便泄露。尤其是在人代会上使用的属于保密范围的各种材料,不得自行扩散。
四是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和监督,人大代表也有责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同时,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政府的政策、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从而使政府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为人民所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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