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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谁能帮我看看这个房子该怎么弄好?

我家的房子是买的单位的公房。现在想办理过户或者卖了。
不知道像这样的房子都有什么要求。怎么处理合算。
请知道的朋友帮我回答一下。
因家父生病急需现金,所以想做房屋抵押贷款或者出售。
因为房子是我父亲的,他现在属于退休人员,所以银行不让用他的名义抵押贷款。但是可以过户到我的名下再贷。
如果做过户处理,可以“卖给”或者“赠与”我。我去房管局问了一下,过户的费用很高,如果按“赠与”给我,按我家的房子,起码要6000块钱的费用。我们现在已拿不出这份钱来了。不知道如果按“卖给”我过户的话,是不是费用能低一些。
如果卖的话,像我家这样买单位公房的,还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我家房子的情况大致如下:
权证字号:青房地权 市 字第 房改471950 号
房屋产别:私产
建成年代:1993年
地号:E8-2-7-3
图号:54-33
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房屋状况:砖混二等
建筑面积:58.06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4.96
设计用途:住宅
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10518.00
我们是2006年买的,9月份发的房产证。
希望有知道情况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谢谢。

补充 - 2008-06-25 15:59:19

我们最终还是不太想卖。因为现在卖不合算。我们这里不久将有比较大的变化,到时候房子会拆迁或者有所升值的。但是眼下又急需现金。如果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才打算卖给别人。

补充 - 2008-06-26 12:25:37

如果把房子卖了的话,以后只能租房子住了。那么户口的问题怎么办?把户口落哪里呢?
怎么没有回答的呀。都没有知道的吗???
我很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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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SuoSouSuo

太师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7-09 11:32:07选出

我国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从相关房改政策法规来看,还是可以推断出理应可以继承的。下面我们来看以下规定: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但并非所有房屋都可赠与,如商品房具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可转让、出租或赠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而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并取得合法产权的,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但该类房产在上市交易或赠与时,要按照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至于房改房,又分为按成本价购买和标准价购买,该类房屋目前不能赠与,如要赠与只能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履行完全部手续并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赠与。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于冠魁袁青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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